
问题提出:
1958年国家建立职工探亲制度,1978年至1980年在五届人大几次会议和政协会议上,有许多代表和委员提出提案,要求尽快解决职工探亲休假问题,1981年3月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3月14日国务院公布施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公布实施,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体现了政府对广大职工的关心和爱护。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规定》中的有些条款已远远不适应当前社会需要,尤其是《规定》中第三条第三款对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和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标准等,都应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加以修改和完善。
主要原因:
一是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远离父母在异地工作的在不断增加,而且80后多是独生子女。二是目前我家已逐步进入老龄化社会,为了加强对老人的关爱,国家已出台政策,要求子女多抽出时间探望父母,而现在四年一次的探望父母的规定,与当前国家政策及实际需要很不相符。三是现在交通比较发达,与八十年代相比,速度在不断提高,交通工具的各类及数量在不断增加,而且票价也在随之提高。这既给大家回家探亲提供了便利,同时也给大家经济带来了负担。
建议:
1.增加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次数,由原来四年一次调整为每年一次。原来的四年一次,主要是当时交通不够便利,探望一次父母路上需要很长时间;另外,那时每个家庭中兄弟姐妹比较多,父母身边有人照顾。而现在交通比较发达,独生子女家庭比较多,所以建议由原来的四年一次探望父母假改为每年一次,假期由原来的四年20天,分配到四年中每年5天,加上前后2个周未,共计9天时间,这样总的休假时间不增加,还是20天,但是增加了探望父母的次数。
2.适当提高探亲路途补助标准。对在异地工作,需要探望父母的,由四年报销一次路途补助,调整为每年一次,而且标准根据目前交通费用,适当给予提高。
职工探亲待遇的调整和完善,既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也反映了广大职工的愿望和要求,同时也体现了对老人的关心和关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