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郑鈜(全国政协委员、致公党四川省委副主委、四川省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所长)说:
中药材、中药饮片及中成药是中药产业链上的三大板块,其中饮片产业,承上启下,最具发展潜力。但受中药资源不足,合格的产品难以满足需求的增长;法律法规不够完善,难以有效监管执法;质量标准设计有缺陷,监管理念落后、模式单一等因素影响,中药材种植(养殖)、存储、流通环节监管缺失,种植(养殖)随意,滥用剧毒杀虫剂,埋下了安全隐患。
完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监管的顶层设计势在必行,为此,建议:
1.完善中药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
修订《药品管理法》,增加中药“假药”和“劣药”的判断条款;为避免界限模糊,在国家统计局的《产品分类目录》中明确凡是进入中药材市场的产品,必须按照“药品”的质量标准,统一由食药监部门监管;从法规层面界定中药饮片的概念,增强药品执法过程中的指导性和操作性;在《药品管理法》中明确种植、销售和产地监管部门的质量责任,实现全过程监督问责,对炮制技术的系统整理、传承等做出明确规定;尽快出台《中药材与中药饮片包装监督管理办法》。建议由中医药管理局牵头落实国办发〔2015〕27号文,通过实行道地药材异地引种、野生变家种的申报备案、专家咨询和第三方评估制度,采取措施加以引导,纠正目前的盲目性。
2.构建科学的质量标准框架体系
中药的质量标准,以有利于传承、发展和创新为原则,划分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三个层次;中药炮制方法的地域差异,要尊重“一药数法”和“各地各法”的合理性。药典不应涉及药物的用量等内容。为了有效监管,多基源植物可以使用同一中药名称,但分基源制定标准,科研和生产投料时明确所用基源,可以确保监管和尊重历史传承两不误。规范“性状鉴别”的科学描述和“性状不合格”的认定原则,在标准的性状数值前加上“一般”或“多数”之类的文字,以避免将其绝对化。人工种植(养殖)引起的药材性状改变,要及时纳入标准,同时又要避免因过度人为干预,体型硕大而质量不佳的产品合法化(如非法使用植物膨大剂导致)。
在法规和新一版《中国药典》中着手解决“西化”的中药标准存在的定量检测指标虚高,脱离实际,缺乏可操作性;简单的将中药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类,并以此作为监督执法的依据,缺乏科学性;中药的农药残留和重金属限量指标,也不宜照搬国际标准等问题,严格限制中药种植滥用膨大素行为。
3.健全执法监管体系
要认真清理不符合服务型监管的理念,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改进工作技术和方法,提升执法水平,以管理水平提高促进中药产业发展。同时,药品安全问题的发生不是单方面的原因,既要追究企业的责任,也要追究监管部门的责任,才能促使其积极履行职责,从而降低中药饮片安全事件的发生概率。
4.健全中药质量溯源体系和风险管理体系
5.健全政策法规激励机制
一是建议《中国药典》尽快落实通知要求,解除对于中药材产地加工的限制。二是建议国家食药监总局尽快制定各类饮片的技术要求及指导原则,加快饮片产业快速良性发展,为临床用药提供更优质的服务。三是调动饮片生产企业积极性。利用共享经济的理念,从法规上疏导,有条件的允许饮片企业相互经销使用量小、或工艺复杂的饮片,引导生产企业根据自身实力,确定生产最有优势的品种、品规,错位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