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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地法治建设的建议

  罗霞(全国人大代表、致公党四川省委副主委)说:

  十九大报告对生态文明建设作出了新的部署,提出了“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设计和组织领导”“设立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自然生态监管机构”“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等新要求。但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还难以保障并支撑包括国家公园体制建设在内的自然保护事业依法有序推进,实现依法有效保护、依法合理利用的目标。主要体现为:

  1.自然保护的上位法缺乏。现有的法律法规大多是事权部门领衔制定的“部门法”,这些法律法规难以实现对国家层面自然保护事业的完整包容,而且在制定的过程中受限于部门之见,使得这些法律法规在施行过程中难以实现预期效果。

  2.监管体系不健全,监管乏力。由于没有统一的上位法,事权难以统一,事务难以协调,部门和地方“各自为政”,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

  3.国家公园体制建设还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现有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化自然遗产、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保护地均是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程序和规定建立起来的。而国家公园体制则尚未有对应的法律法规体系,不能与原有的自然保护地法律法规相衔接。如若法律衔接不及时、欠科学,就会出现矛盾和纷争,尤其涉及到相关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福祉等等。

  4.现行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我国地域辽阔,自然生态类型多样,自然生态资源的实际管理者存在较大的权益差异。十九大报告所述“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是强调并突出国家公园在自然保护地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并不是说自然保护地体系只有国家公园,我国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应是多类型、多层次的。故此,自然保护地法治建设也应该是包含自然保护地全部类型和全部层次的法律法规体系。所以我国自然保护地法治建设应站在自然保护地体系的角度立“自然保护地法”,而不能只是针对 “国家公园”立法。

  生态文明建设、自然保护、绿色发展,是我国坚守生态安全底线,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基石和根本任务,随着全面贯彻十九大精神的不断深入和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面对生态文明建设的迫切需求,自然保护地法治建设在新时代迎来了历史最佳时机。

  加强自然保护地法治建设,最迫切地是要结合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的要求,制定一部上位法,将包括国家公园在内的所有类型的自然保护地进行依法管理。

  为此,就制定自然保护地法提出以下建议: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将制定具有上位法地位和效力的自然保护地法作为自然保护地法治建设的头等大事,由中央深改组下达自然保护地法立法工作任务和目标,提请全国人大启动立法工作,制定立法工作计划,限定立法完成时间。国务院及其组成部委承担或配合立法工作。自然保护地法治建设是一项系统而宏大的工程,涉及的面非常的广,法治建设工作应广发吸纳各方面人士积极参与,广开言路,群策群力。

  2.对我国现有自然保护地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效能评估,厘清不同类型保护地之间的关系,吸取现有法律法规体系中的经验和不足,以建立更加科学、完整、强力、有效的自然保护地法治体系为目标,推进自然保护地法治建设。

  3.确立自然保护地法的上位法地位,自然保护地法应适用于所有类型和所有层级的自然保护地建设和管理。不同类型的自然保护地以自然保护地法为框架制定具体的专门法并施行配套的管理办法。

  4.自然保护地法治建设,尤其是自然保护地法的立法工作,应参考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自然保护地管理分类体系的理念与方法,对我国自然保护地管理类型进行分类,并结合我国原有的保护地分区管理的经验建立“分类-分区”管理体系,让我国自然保护地建设和管理更加科学合理,能够更好地体现习总书记“两山论”的理念,做到科学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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