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郑鈜(全国政协委员、致公党四川省委副主委、四川省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所长)说: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实施以来,我国司法鉴定工作取得较好较快发展, 该决定没有执行到位,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至今未能得到贯彻落实,导致司法鉴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的混乱,效率低下,影响司法公正。面对审判实践中,行业资质的鉴定结论能否转化为司法鉴定结论,以及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的效力高低认定问题,成为摆在法院审判实践中的困惑。
为此,建议:
1.建立统一司法鉴定机构模式,试行区域管辖制
将社会中介鉴定机构的各项软硬件设施作为衡量等级划分、准入制度的依据,由国家进行统一的分类等级造册管理形成国家、省、市三层级鉴定管理机构。
一是试行司法准入制。完善司法鉴定人统一职业准入标准和从业条件限制,建立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制度,着力提高司法鉴定人职业化和专业化水平。
二是实行层级管辖制。司法鉴定机构由司法部统一管理后,为了防止无序委托,应形成国家、省、市三层级鉴定管理机构,实行等级管辖制,等级设置遵循科学、规范、效能的原则。
三是建立两级终鉴制度。仿照审判两级终审制,建立两级终鉴制度。即可以在本辖区内进行两次司法鉴定。当对第一次鉴定有异议时,可以向上一级鉴定机构申请重新鉴定,由上一级机构随机抽选辖区内较高鉴定等级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复鉴定为终局鉴定。
2.建立鉴定辅助人制度
设立鉴定人辅助人制度是为了更加清晰明了的在诉讼过程中最大可能的以通俗易懂的解释方式帮助当事人展现案件的事实真相。
鉴定辅助人制度试点的具体构想:(1)鉴定辅助人应当具有相关专业技能,鉴定辅助人不仅仅局限于有鉴定人资格,也可以是其他行业专家;(2)建立专家辅助人数据库,在聘用时随机抽取;(3)保证鉴定辅助人在庭前充分的了解鉴定的整个内容、结论,保证鉴定辅助人在庭审的过程中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有权利在庭审的过程与出庭的鉴定人对鉴定结论进行辩论。
3.完善审判实务中司法鉴定运行机制
一是严格把握审判机关内部的鉴定权管理。对于双方当事人就案件提出鉴定的或者是重新鉴定的,审判机关应当做必要的审查:(1)当事人就案件里专业性问题要求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涉及的专业性问题又超出一般常识,且法官也不能够进行专业知识判断的,审判机关才能够考虑同意进行鉴定。(2)法官就当事人提出的鉴定申请必须严格审核鉴定内容:鉴定的内容是否与本案的审理结果有必然的关联性,鉴定的事项是否与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必然的联系。(3)当事人申请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时,对于是否鉴定应当有合议庭讨论决定,承办人为直接责任人。(4)审判机关应当出台与司法鉴定审查制度相关的考核制度。
二是将鉴定意见交换、审查程序前置开庭前质证。在一般的诉讼程序中,鉴定意见的质证往往出现在开庭中,这时候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证据异议,往往就会出现重新鉴定的问题,极大地拖延了审理期限。如果在开庭前法院就组织双方当事人就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或者交换,将有可能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交由法官进行判断或者送检,将可能在源头上避免庭审中对司法鉴定结论无休止的争议,并极大的增加了鉴定结论的说服力和公正性。
三是制定“惩罚性”措施。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的修订《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司法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经调研,绝大多数法院在庭审过程中,鉴定人往往都不能按照法院的通知出庭作证,且法院没有对司法鉴定人不出庭的处理办法。因此,建议国家出台对司法鉴定人不按规定出庭作证的“惩罚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