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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提案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竞争的加剧,各种各样的资源和信息的商业价值日益凸显,非法收集和买卖个人信息的现象日益突出,造成泄漏个人信息事件频发,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日益严峻。

去年以来,因疫情防控的需要,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登记和广泛采集成为疫情防控的一项重要举措,不少物业小区、商场、办公场所等藉此推出健康码,通过扫码进行个人信息登记和采集,有的还安装了人脸识别系统,这些措施对于疫情防控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面对这前所未有的对个人信息的广泛采集,许多人也忧虑这样海量的个人信息一旦被相关主体用于出售牟利,将会给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隐私保护带来前所未有的风险和挑战。

目前个人信息采集和收集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采集和掌握个人信息的主体前所未有的广泛。疫情之前,采集和掌握个人信息的主体主要集中在政府机关、房地产开发企业、教育机构、医疗机构等。而由于疫情管控的需要,以及疫情期间人们购物消费方式的变化,除了前面提到的这些主体之外,物业小区、办公楼宇、商场超市、网络购物平台、各种公司企业等都因疫情防控需要通过登记、扫码或刷脸等方式收集掌握了大量的个人信息,收集和掌握个人信息的主体前所未有的广泛。

二是这些主体所采集掌握的个人信息内容前所未有的宽泛。这些主体因疫情防控的需要,采集和掌握了涵盖个人姓名、电话、住址、工作单位、家庭成员等信息,而由于微信、健康码、人脸识别系统等新技术的应用、非现金支付方式的普及,个人的行程和相貌等生物特征,以及个人购物消费习惯等信息都被商家和各种信息采集主体所采集和掌握,个人被采集和掌握的信息内容前所未有的宽泛。

三是信息采集的方式更具有隐蔽性。由于微信、健康码、人脸识别技术等新技术的广泛应用和非现金支付方式的普及,使得个人信息的采集更具隐蔽性,往往在被收集人未意识到的情况下个人信息即被采集和掌握了。

四是维权途径不畅是造成个人信息泄露、买卖乱象不绝的根源所在。信息采集主体的广泛性、采集内容的宽泛性以及采集方式的隐蔽性容易造成公民个人在发现个人信息泄露的情况下难以确定侵权主体。

五是对侵害个人信息的处罚打击力度和赔偿额度不足以震慑侵权者。目前虽有多部法律法规涉及个人信息保护,侵害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须承担刑事责任,但由于维权途径不畅,造成侵权被实际追责的可能性不大。

对此,建议:

一、尽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制

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已被列入人大的立法计划。适逢疫情管控,有关个人信息采集和保护的矛盾和诸多问题凸显,加强相关问题的立法调研,广泛征求意见,有利于在立法中有的放矢,使得所出台的法律更能解决实际问题。

二、畅通个人信息保护维权途径

鉴于公民个人在确定侵权主体和取证等方面的困难,行政监管机构、公安部门等应及时受理和处理公民有关侵害个人信息的投诉,建立相关责任人负责制度,确保被投诉事项件件处理有着落。对于不依法受理和处理的行为,明确救济途径,确保维权途径畅通。

三、加大对侵害个人信息行为的处罚打击力度、提高侵权的赔偿额度和赔偿范围

相关监管机构要加大对侵害个人信息行为的处罚打击力度,同时在立法层面应提高侵权赔偿的范围和额度,将受害人因维权所支付的成本纳入赔偿范围,增加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在司法层面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提高侵权成本,以遏制个人信息的买卖和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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