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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福慈善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

(201411月修订,2014123

一届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本会项目的调研、立项、实施、管理、监测与评估工作的顺利执行,促进本会项目工作务实、高效地开展,依据《致福慈善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条​ 本管理办法中所提及的项目是指:

1、由本会或捐赠人与本会共同确立的用以解决贫困地区人民群众民生和其它开展扶贫工作需要的公益项目。

2、由本会或捐赠人与本会共同确立的用于对本会或专项基金资本增值的项目。

3、《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规和规章允许的投资项目。

4、其它本会在合法前提下开展的公益项目。

第二章    项目的管理机构

2条​ 项目管理由本会设立的办公室负责,基金会的项目均应服从该部门管理,该部门是本会所涉及项目的调研、立项、实施、管理、监测、评估与开发的业务职能部门。其基本工作职责包括:对项目的前期调研论证,风险评估,

参与项目建设公开招标,组织和实施,运行情况监控,监测项目受益人情况,对项目财务运行情况进行监控,以及组织项目的验收与评估,同时组织项目宣传,为劝募工作和提升项目社会影响力奠定基础。

3条​ 专项基金项目管理应指定专人负责,并与本会秘书处对接。

第三章    项目的立项、受理及工作流程

4条​ 项目立项的原则:调研准确、体现民生、公平透明、示范带动。

5条​ 项目立项的来源途径:本着“现有项目优先、集中力量建设;新荐项目合理,理事共同研究”的基本思路。其新荐项目来源途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由本会根据社会需求实际,提出的具有特色和社会影响力,以及可以可靠运作的项目。

2、由捐赠人推荐的项目。

3、由致公党地方组织推荐的项目。

4、由社会自然人推荐的项目。

5、由社会公众推荐的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项目。

6、其它合法渠道且本会可以运作的项目。

6条​ 对于致公党员捐赠的项目,在本会与捐赠人履行完捐赠手续后拟文上报,经基金会领导审批同意后下拨款项至项目受益单位,并由当地致公党省(直辖市、自治区)委会监管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项目结束后,由致公党省级

组织和受助地相关部门出具验收正规报告。

7条​ 对社会捐赠则按捐赠人意愿开展相应项目工作。

8条​ 对于社会自然人提出的项目申请,由本会商洽捐赠人同意后,履行文件审批程序,经基金会领导审批同意后,按捐赠人意愿拨付至指定账户。

第四章    项目资金的审批及监管

9条​  项目资金审批均需经理事长或基金会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

10   项目资金审批程序如下:

1、 项目处填写付款申请单

2、 项目处提交必要文件

3、办公室部门审核

4、财务部审核

5、项目处负责人、理事长或基金会领导按照权限审批完毕后,财务部拨付款项,合作机构提交合规票据原件。

11  项目部对项目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定时提交项目进展报告。各项目执行单位有义务向本会办公室提交不同时期项目执行报告,并有效、合理地监管资金流向、流量。

第五章    项目的进度管理

12   短期项目(通常指一年以内)按照事前调查研究、事中高效实施、事后及时总结的原则严格管理。项目实施中,由本会办公室按季报方式向本会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13条​ 中期项目(通常指一年以上,三年以内)须按半年和全年形式提交进度报告。

14条​ 长期项目(通常指三年以上)参照中期项目执行。

15   项目完成  项目实施完成后,该项目的负责人应当在对项目的评估和总结基础之上,制定《项目总结报告》,提交本项目负责人审核;财务部门应当对《项目总结报告》的财务部分进行审核,后交办公室审批存档。项目完

成之后,该项目的负责人和财务部门共同对项目资金进行清算,并完成《项目财务总结报告》,与《项目总结报告》同时归档。秘书处有责任对项目档案建立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章    项目质量监督管理

16 项目处对项目运行的质量进行动态监督和管理,包括对项目资金的到位情况给予监督和督促,项目资金的使用方向和利用效率,项目受益主体的受益程度等。

17条​ 本会项目处有权对在项目执行中发现的不符合本会宗旨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并将所发现的问题上报本会领导。

18  项目监督流程

1、项目处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合作机构执行的项目进行监测,并填写《项目监测表》对项目监测的内容进行记录。

2、 项目处须定期针对项目监测报告检查对建议改进措施的执行情况,并将结果通报相关合作机构。

3、项目实施过程中,在必要情况下可以对项目内容和预算进行修改,但应符合以下基本程序和原则:

1)预算变更过程中,不得将原计划中用于项目活动的预算变更为项目管理费、人员费用或购置机构固定资产。

2)合作机构须提前 10 个工作日向本基金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基金会审核批准后执行。

3)项目变更审批流程同项目审批流程

4、项目测评标准  项目完成后,由项目处组织专门人员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根据标准,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1)经检查验收,项目为优秀的,由项目处负责人提出意见,经项目处同意后,经秘书处审定,报理事会批准,予以表彰。

2)经检查验收,项目不合格的,造成严重损失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除组织项目返工,达到合格外,还要依照法律和规定追究项目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项目的信息披露

19条​本会实施项目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是本会“公开、公正、合理、透明”开展项目工作的必要条件,是增强社会公信力和影响力的基础。各与项目相关部门均应遵照执行。

20  信息披露要尽力体现“及时、准确、完整、真实”的原则。并根据捐赠人的意愿进行信息披露。

21条​披露信息可能危及国家安全、侵犯他人权益或隐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可不予公开。公开捐赠人和受益人信息需征得当事人同意或事先进行约定。

22条​信息披露主体可按重大事件和日常性信息分类披露,即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社会公益活动,由本会统一按重大事件专项信息披露;一般性项目及活动按日常性捐助信息披露。

23条​披露信息可采取多种方式,包括本会刊物、官方网站、大众媒体(电视、报纸、电台、杂志等)、现场披露(如新闻发布会等)、项目报告、专项基金年度报告,以及其他可行方式。

第八章    项目的评估

24条​秘书处依据各项目所报的申请材料、各时期的进度报告、项目走访情况、专家意见等,对项目的执行和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将评估意见及时报本会领导,并在反馈给各项目执行单位后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25条​对于评估中认为需要改进、调整的意见和建议,各项目执行单位应及时给予调整,及时沟通,以解决问题。

 

26  项目的评估办法

1、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处需按照项目进程和《项目资助协议》分阶段对项目进行评估。阶段性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进度、项目实施产出和成果、项目管理状况、及财务管理状况与资金使用进度等方面。阶段性评估的流程与

同期项目拨款流程相同。

2、 阶段性报告批准通过后,按计划拨付下一阶段项目资金;阶段性报告未获批准的,将暂停拨款直至报告获得批准。

3、资助项目金额超过50万元的,应当进行终期评估。必要时,可引入第三方评估和审计。

    终期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目标和产出完成情况、项目的社会影响及机构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管理成效等。项目的最终评估结果将作为合作机构下一次申报项目资格审查或者形成新的项目的重要依据。

4. 秘书处按需对项目进行监测、抽查,检查各环节是否符合项目管理要求。

第九章  项目的调整和变更

27 如项目所处社会环境、自然环境等客观因素或合作机构本身发生重大调整,而导致项目目标,活动和其他内容发生重大变化,需报基金会审核批准。

28 如项目时间发生变更,时间延长 3-6 个月,由项目处决定是否中止项目或批准变更,当时间延长 6 个月以上的,由秘书处决定是否中止项目或批准变更;

29 如项目预算发生变更的,需向本基金会申报,经审核同意后方能继续开展。

第十章    项目的终止和撤销

30条​ 项目在完成预订的目标任务后,自行终止。

31条​ 对于不能按照所报申请材料中承诺进行的项目,或者在项目执行中发生有悖于本会宗旨、甚至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本会有权终止或撤销该项目。

32条​ 项目的终止和撤销需经理事长办公会决定。

33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本基金会将考虑单方面撤销项目的执行:

1、合作机构未能根据按照项目计划书实施项目的;

2、合作机构未根据项目计划书、资金使用计划或预算,违规或违约使用资金的;

3、合作机构项目未按期完成,或项目计划未征得基金会同意擅自发生重大变更的;

4、合作机构获得其他方对项目的资助而不告知本基金会的;

5、合作机构未能如期向本基金会递交报告;

6、合作机构提交虚假内容的项目报告;

7、合作机构提交虚假内容的财务报告和原始单据;

8、合作机构拒绝配合财务审计;

9、合作机构项目活动质量异常低下,在本基金会组织的检查、审计中暴露了项目的较重大问题的;

10、合作机构未能提供配套资金或人力资源;

11、其他使项目不能实施的外在因素.

12、如项目处负责人在对项目进度及资金使用方面认为有重大问题,将与合作机构协商进行调整,如效果依然不佳,本基金会有权改变预算资金的金额或者用途,缓拨或停拨下期的项目资助款。

13、对合作机构在申报、管理和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资金等违反国家法规或本规定的行为视为违约,本基金会将依据协议的有关条款撤销或中止项目合同,并根据情况采取停止拨款、追回项目资金及

使用项目资金购置的所有资产等措施,情况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34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35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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