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9日 一届二次理事会
审议通过)
为了加强基金会的集体领导,做到决策正确,实施可行,操作规范,特制定如下议事规则:
一、理事会会议的组成人员为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和秘书长。必要时邀请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二、理事会是基金会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享有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理事对基金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下列事项必须经理事会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1、本会章程的起草或修改;
2、本会年度工作计划、经费预算、决算和年度工作总结(草案)
3、本会募资方略;
4、本会基金增值举措;
5、本会奖项或参与奖项的设置与撤消;
6、本会有关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职务的变动;
7、本会重大管理制度(包括本规则)的拟订或修正;
8、其它由理事们提出需要讨论的重要问题。
五、理事会会议由办公室根据本规则第四条所定内容适时报告理事长同意后,通知理事会会议组成人员参加。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主持或委托其他副理事长主持。
六、按章程规定,理事会每年应召开两次全体理事会,会议必须三分之二理事到会,否则为无效会议,议事内容为半年或全年考评提建议和希望,听取理事长和秘书长的工作汇报。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七、每次理事会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形成纪要,经理事长审定后,发会议组成人员。
八、会议的时间、会址的安排,先征求各理事的意见后决定,提前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各理事并要有各理事是否参会回执单,基金会统计参会理事名单。并作好会议前后的后勤保障工作。
九、如因特殊原因未能到会的理事可由书面形式作出议事书面意见,提出对会议内容为决策的建议。(议事内容,材料提前以书面形式发放给各位理事审阅)。
十、本规则的执行情况在年度工作总结时一并进行检查,凡不依本规则操作而造成损失者,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