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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限塑令”禁止集贸市场使用不达标塑料袋的建议

   

  姜希猛(全国人大代表、致公党员、乐山太阳能研究院院长)说:

  为控制由大量塑料垃圾造成的白色污染,20071231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简称“限塑令”)。《限塑令》明确规定:“从20086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塑料购物袋”;“在所有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一律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与此同时实施的还有《塑料购物袋的环保、安全和标识通用技术要求(GB21660-2008)》国家标准。

  “限塑令”颁发10年,非法生产使用的不达标塑料袋在集贸市场仍然普遍使用,白色污染非但没有得到有效控制,且有愈演愈烈之势,法规权威遭遇挑战。2016年及2017年,全国二十多家环保组织和公众对22个城市的208家集贸市场展开了323次调查,仅有26家集贸市场基本使用达标塑料袋,其余为部分使用和全部未使用达标塑料袋。禁而不止的大量不达标塑料袋仍在集贸市场被广泛使用,危害明显。

  一是环境危害大。不达标塑料袋因为轻薄、不耐用,基本只能使用一次。仅一个摊贩一天所使用塑料袋就可达上千个。这类塑料无法回收,填埋要经过上百年的时间才能被降解,焚烧则会产生一级致癌物二噁英。还有大量的塑料袋被随意抛弃在野外,对生态系统造成明显破坏。

  二是威胁人体健康。集贸市场摊位使用的没有生产厂家、材质与组份、安全说明等信息说明的不达标塑料袋,无法追溯生产源头,用于盛装食物对人体健康直接产生危害。

  三是造成巨大的资源浪费。我国是一个石化资源依赖进口的国家,将有限的石油资源用于生产轻薄质量不达标且难以回收利用的一次性塑料袋,是对资源的极大浪费,违背绿色发展理念。

  为此,建议:

  1.提高现有“限塑令”法律地位

  现有“限塑令”仅为国办通知,法律阶位过低,导致执法部门、司法部门重视不够,应将其升格为《塑料袋生产销售使用管理条例》,明确生产监管部门、销售监管部门,加大对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不达标塑料袋的惩罚力度,提高塑料袋生产、销售和使用成本,逐步禁止市场中流通的不达标塑料袋。

  2.加强管理与执法

  加强集贸市场管理与执法,明确市场管理者是不达标塑料袋流通的主要责任人。建议市场管理者设置专门的达标塑料袋经营摊位,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销售。工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对集贸市场的塑料袋质量、价格进行监督、执法,按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3.设置监督提示牌,加强公众参与

  在集贸市场显著位置设置监督提示牌。监督提示牌需明确显示举报电话、市场管理者监督电话、禁止使用不达标塑料袋、塑料袋有偿使用价格三类信息,方便公众参与“限塑令”落实工作,推进集贸市场不达标塑料袋的淘汰。

  4. 加强宣传推广

  发挥学校教育、媒体舆论、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通过多渠道向公众普及一次性塑料袋对环境及健康的危害的科普知识,积极倡导绿色生活,减少使用一次性塑料袋。

  5.淘汰旧产业,积极寻求替代方案,推进绿色循环经济发展

  加大对生产不达标塑料袋企业的查处力度,逐步淘汰高能耗、高污染的一次性塑料制品产业。支持开展可降解的材质替代塑料制品的研究,积极寻求塑料制品的替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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