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工程机械排放管控, 打赢蓝天保卫战的提案
 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已取得阶段性成果,但依然任重道远,尤其是打赢蓝天保卫战的攻坚重任仍十分艰巨。从各地污染源排查解析表明,移动源排放是国内城市大气污染的主要贡献者之一。2018年,非道路移动源共排放二氧化硫(SO259.5万吨,HC76.2万吨,NOx562.1万吨,PM44.5万吨,NOxPM排放与机动车相当。当前,移动源中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已经深入人心,但以工程机械为主的非道路移动源(包括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非公路用卡车等)却是监管“洼地”。

一、当前工程机械污染管控存在的问题

(一)政策法规不健全,管控执行难到位

目前《大气污染防治法》已颁布实施,涉及工程机械的一些政策法规和技术性文件也对工程机械行业污染防治提出了工作要求,但都没有具体的实施方案;大部分地区尚未出台类似“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专项法规,也没有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或规范,工程机械排放管控缺少综合性指导和法律支撑。

(二)行业状况复杂,散乱污现象较普遍

工程机械产权形式复杂,有个体、股份或集体甚至租赁等多种形式,使用时间和地点无规律,会根据工程情况在不同地区之间频繁转移,使用范围广,型号种类又多,导致整个行业散乱无纪,行业缺少统一规划,没有形成统一健全的市场。同时,目前大部分工程机械服役时间过长,且国家无强制报废期限要求等现状,工程机械排放超标形势较为严峻。

(三)部门职责交叉,管理较难到位

因覆盖的行业较杂,涉及的管理部门也多,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政、林水等都相关,但均未明确体现在各部门职责中,导致工程机械基本上没有实施登记管理,处于管理真空地带,同时,工程的机械生产、使用、淘汰等环节因监管缺失和职责交叉,基本处于摸索阶段,在日常使用过程中,尾气排放、维修保养、燃油使用缺少有效约束机制,主要依靠企业或个人自律。

二、对策建议

(一)建章立制,规范管控

根据全国非道路移动源排放管控形势,适时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条法》相关部分,为进一步加大以工程机械为主的全国非道路移动源管控力度提供有力法律支撑。督促各地对照上位法,尽快制定行政区域内工程机械污染防治法规规章。借鉴机动车监管经验,提出工程机械的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明确部门、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构建权威的顶层设计。制定出台专项管理制度文件,从生产、使用、治理、更新等环节着手,强化工程机械的排放标准提升、环保监督抽测、新能源替代、污染控制装置加装、油品质量监管等监管内容。

(二)摸清家底,精确监控

鉴于工程机械跨区域流动的特点,建议指导各地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政、林水等行业主管部门对所有工程机械实施摸底调查和登记备案,结合先进技术不断优化工程机械污染物排放数据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尽快形成“一机一档”的污染管控清单。全面落实工程机械申报登记制度,将机械种类、数量、使用场所、排放检验等纳入使用前申报范围,对具备条件的工程机械安装大气污染物在线监控和实时定位系统,实现管理部门远程监控工程机械作业大气污染控制维保状态。

(三)协同联动,长效监管

强化上下联动、横向协作、区域协同,坚持行业主管部门抓行业、属地政府抓落实的原则,统一执法尺度和力度,形成工程机械排放污染防治联合监督执法机制。进一步厘清部门职责,提高政策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化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跟踪、督促和考核,将责任落到实处。在项目招投标、机械进场等环节做好环保准入把关,将机械环保达标纳入工地日常管理中,对超标排放严格处罚。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工程机械市场信息及投诉、举报的联系方式,实现政府与社会的双重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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