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致福慈善基金会 > 内部治理
致福慈善基金会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经第一届第八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致福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的信息公布活动,增强管理透明度,提高社会公信力,依照《慈善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致福慈善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基金会

信息公开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基金会规范公开各项内部管理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本基金会将根据本信息公开管理制度的要求,切实开展各项信

息公开工作,满足管理机关以及社会公众对本基金会信息公开的要求,保障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等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信息公开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在理事会的领导下,由秘书处统筹日常信息公开以及重大项目、重大事

件和财务管理等信息公开事宜。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包括本基金会主体信息、内部管理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等,以及根据《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

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所有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二章 信息公开基本原则

    第五条 及时准确原则。本基金会按本制度规定的公开内容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和有效。

    第六条 方便获取原则。信息公开方式尽力保障捐赠人、社会公众及有关单位能够方便、完整地查阅和获取本基金会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规范有序原则。本基金会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制定信息公开的工作流程,明确信息公开责任主体,使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

    第八条 分类公开原则。本基金会按项目信息、内部制度、重大事项等分类公开,并不断更新完善。

    第九条 公开为惯例,不公开为特例原则。个别信息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侵犯他人权益或隐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可不予公开。尊重捐赠人和受益人等当事人意愿有选择性的进行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信息,同样需要接受公益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检查。

    第十条 结合基金会发展水平和自身实际情况,在保证基础信息合规公开的前提下开展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章 信息公开内容

    第十一条 基金会按照“合法、真实、利民、及时、无偿”的要求,向社会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基金会的基本信息,包括:机构基本情况(机构名称、成立时间、机构宗旨、业务范围、办公地址和工作电话等)、年检情况、评估

结果、处理投诉的联系方式等。

(二)本基金会的年度工作报告。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在登记管理机关制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的全文和摘要。

(三)本基金会的财务信息报告。通过完整的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对外公布。

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不得对外公布。

(四)本基金会的工作动态,包括:分支机构、对外合作、业务活动、公益项目开展、公益活动等相关情况。

(五)接受捐赠信息,包括:可以公开的接受捐赠款物来源、接受捐赠款物性质(定向捐赠或非定向捐赠)、接受捐赠款物内容(捐赠类型、

捐赠数额),以及是否开具捐赠收据等。

(六)捐赠款物使用信息,包括:实施项目名称、内容、数额和效果。在捐赠款物使用过程中计划有调整的,要及时公布调整后的计划。

(七)本基金会规章制度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八)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

    具体公开信息的内容,可根据信息公开的原则和具体目标确定。

第四章 信息公开时限及方式

    第十二条 年度工作报告。本基金会根据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后30日内,在登记管

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全文和摘要。

    第十三条 财务信息。年度审计报告报告,应当于次年1月1日起6个月内(即6月31日前)对外公开,或按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公开。未经审

计的财务工作报告不得公开。

    第十四条 日常性捐助信息,应按年度公开基金会接收捐赠信息;重大事件专项信息,应按有关重大事件处置部门要求的时限和要求进行公

开。

    第十五条 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信息,应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公开信息。所有本年拨付信息,应按年度公开。所有项目应当在项目结束后根

据情况进行全面公开。

    第十六条 信息公开渠道主要为本基金会网页,同时也采取多种方式实施,包括:相关单位出版物(如简报、杂志等)、大众媒体(电视、

报纸、微信等)、现场公开(如现场捐赠活动等)、专项基金的年度报告,以及其他可行方式。

第五章 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

    第十七条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把正确的政治方向摆在第一位,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坚持正面传播倡导为主,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坚持信息公开原则。新闻信息发布内容以法定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做好新闻发言人制

度与信息公开制度的相互补充、相互衔接,通过新闻发言人制度强化致福慈善基金会信息公开,推动基金会治理更加公开透明。

坚持真实性原则。新闻发布工作应尊重事实、实事求是,同时应尊重新闻规律,体现权威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坚持积极主动原则。应及时、主动发布必需信息; 坚持归口管理原则,服从致公党中央相关要求并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 常设新闻发言人1名,由秘书处推选报告理事长确定。新闻发言人是基金会新闻发布工作的责任人,应及时、准确、系统地统筹做

好基金会的新闻信息发布。

新闻发言人应及时向理事长汇报基金会重大举措、重要活动和突发事件,并在理事会指导下拟定相应的对外发布策略和处置措施并组织实

施。 根据情况,新闻发言人可授权或指派基金会其他工作人员就具体事项代表新闻发言人发布信息。

未经新闻发言人授权,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或发布新闻信息。由此给基金会带来负面影响和不良后果的,按照基金会相关

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新闻发布的主要程序

1、主动发布新闻信息:

1)明确发布主题。根据工作需要拟定新闻发布主题,报新闻发言人和相关业务负责人、致公党中央分管领导审定。

2)组织发布材料。根据新闻发布的形式准备相应材料,包括主要观点、背景材料、基础口径和新闻通稿等。

3)确定发布形式和人员。以基金会名义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一般由新闻发言人发布,也可授权基金会其他工作人员发布。

2、接受媒体采访问询。一般情况下,新闻信息涉及基金会整体层面内容的,须征得新闻发言人审定同意后方可对外刊发或播出;涉及基金会

具体业务内容的,须征得相关业务负责人审定同意后,方可对外刊发或播出。 

    第二十条 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

1、常规信息:包括基金会的基本信息、治理信息、业务活动信息、财务信息等。

2、重要活动:基金会举办的重大活动及相关信息。

3、突发事件:发布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信息以及应对措施。

4、热点事件:针对社会舆论关注的且与基金会业务相关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及时发布信息,回应公众关切,澄清事实。

5、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发布的其他信息。

6、新闻信息发布须严格遵守新闻传播纪律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第二十一条 新闻发布的主要形式

1、举办新闻发布会、媒体活动、行业会议等,向媒体和行业伙伴介绍致福慈善基金会的立场、观点、态度和战略、项目等信息,回应社会和

行业关注。

2、发布新闻公报、公告、声明,郑重宣布某项新闻事实,或就某些事件与问题向社会表明自身立场、态度与观点等。

3、通过书面形式发布新闻通稿。

4、组织媒体采访。通过主动组织、约见,安排独家或多家媒体采访发布信息,或邀请媒体赴项目实施地探访。

5、接受媒体采访问询。采用面对面、电话、网络、邮件等方式答复记者问询。

6、在基金会网络页面、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发布信息。

    第二十二条 新闻发布的时间

基金会根据工作安排不定期开展。

    第二十三条 建立舆情应对机制。建立新闻、舆情搜集研判机制,分析、掌握舆情导向和媒体报道情况,及时向新闻发言人通报相关情况并配

发言人做好相关工作。重要新闻发布之后应动态跟踪舆情,即时调整发布策略。

    第二十四条 建立突发事件应对机制。突发事件发生后,应第一时间由新闻发言人牵头组建应急应对工作组、新闻发布团队,制定应对方案和

发布策略。现场发布新闻时,应做好发布现场的管理与控制。

第六章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网站由北京凯行同创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支持-中国致公党版权所有京ICP备100128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