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思考与建议——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学习实践活动的思考与体会

  混合所有制并不是一个新的概念,据国家工商总局统计,当前混合所有制经济占工商登记企业注册资本总数量的40%以上。但是,我国的混合所有制经济由于起点低、基数小,其发展薄弱的局面仍未改变。同时,改革开放30多年来,尽管我国国有企业的改制面已达近90%,尽管这些改制企业的股权改革已经完成,但是大多仍未建立起现代化企业管理体系,生产效率有待提升,国有企业的弊端在国有控股企业中依然存在;另一方面,随着民营经济发展迅猛,改革遗留下的“天花板和玻璃门”已经制约了民营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文简称:《决定》)提出在一定程度上引导、鼓励和支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提出鼓励国有资本、民营资本交叉持股,是在先前改革基础上更为深化的改革。旨在通过资源整合,使得国企的规模优势、资源优势和民企的激励机制、企业家精神相互融合,取长补短,形成混合所有制企业。既激发了国有企业的活力,又破除了阻碍民营企业的发展壁垒,优势互补,形成国、民共进的经济发展新局面。

  在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关键转型期,《决定》提出的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革新,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不是单一领域的改革,将会涉及到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市场法律法规完善、民营经济权益保障、金融体制创新等一系列的改革组合,而且这些大多都是先前改革遗留下的问题,也是改革中的难点,值得我们认真的研究与探索。

  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应首先立足于继续深化国有企业(包括国有控股企业)改革。

  当前,我国的一些特大型国有企业(央企)把持着垄断性行业,效率低下、机构臃肿,抑制了市场的活力;已经改制的国有控股企业中,国有企业的弊端依然存在,非国有股东处于弱势,没有话语权;而且,至今仍尚存一定数量的国企种种原因至今尚未改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应首先对当前仍占有主导地位的国有经济成分进行深化改革。

  1.对于处于垄断地位的特大型国企(央企为主,除了涉及到国家安全层面的公司如中国核工业集团、中国兵器集团等)在确保国有控股的前提下,适度引进民营或外资资本,推进董事会治理机构,建立现代化的企业管理制度。

  国资委用了十年多的时间仅仅完成了50家央企的名义上的董事会试点工作,受单一国有股东所限,完全按照《公司法》建设的真正意义上的董事会根本没有。仍然未改变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一的现象。此外,在企业高管层面存在着政企不分的现象。高级管理层成员依然是由中组部或国资委任命,官本位现象依然存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在国有控股的前提下,引入民营资本后,国家依然可以掌控这些涉及到国计民生的特大型企业,又可依据《公司法》成立董事会,有助于形成现代化的、积极高效的企业治理结构。

  2.对于已经改制,但国有绝对控股的公司,应加大股改力度,积极引进民营资本或外资,改变国有绝对控股的格局,形成股东多元化的治理机构。

  此类型企业大多处于非垄断的、竞争性行业,在先前的国企改革中,或者引进了民营资本、外资,或者有管理层及职工持股完成了股份制改造,但是依然国有控股。国有控股公司,因其自身的股权结构缺陷所致,先天存在着与利益相关集团或关联公司有利益输送的嫌疑。对于管理层参与持股的国有控股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存在着管理层暗箱操作、侵吞国有资产之嫌,为国有资产的监管带来了难度;对于那些管理层不持股的国有控股公司,由于董事会成员和高管成员绝大多数为上级母公司任命,不可避免和母公司存在关联交易实现利益输送,伤害了其他股东的权益,不利于公司的健康发展。因此,要避免上述问题的发生,应该从根本上改变国有控股的股权结构,在完善国资监管体系的前提下,与上级母国企行政完全脱钩、理顺利益关系。引进民营资本同比例持股或控股,以增强其在董事会的话语权和对管理层的监督约束作用,将有助于改变当前国有控股公司的弊端。

  3.在企业改革的推动下,我国国有企业大多已经完成改制,但仍有10%左右的国有企业(地方国企、中小型国企为主),处于竞争性的行业,但依托历史延续下的一些资质、资源勉强生存、发展。由于受僵化的体制、管理机制所限,此类企业已经不太适应市场的发展。建议尽快引进民营资本进行改制。引进民营资本的同时建议施行职工持股制。职工持股制可以对国有企业机制里一些腐败现和落后现象给予更多牵制,同时也可以增加经营管理更多的动力。

  二、发展混合制所有制经济应该做好顶层设计、破除既得利益链条;完善市场法律法规建设,保障民营资本的投资权益;加大金融体制改革,激发民间资本活力,引导民间资本积极参与混合所有制经济。

  据统计,2013年我国民营经济贡献的GDP总量超过60%。但是应该看到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发展环境仍不够理想,一些政府管理部门对发展民营企业的认识还不到位,已经下发的优惠发展政策不能落实;个别行政部门对民营企业依仗权力寻租的现象依然存在。民营企业很难享受国有企业的同样的市场地位,尤其是二者间产生利益冲突时,由于国有企业和政府间的千丝万缕间的关系,存在着政府干预司法的现象,往往置民营企业于不利的境地。上述因素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民营经济对混合所有制经济参与的积极性。 

  1.做好顶层设计,勇于破除垄断利益链条,实行平等的市场准入制度。

  近年来,国务院就加大扶持民营经济发展,做出了一系列的努力。从2005年的“非公36条”到2010年的“新36条”,再到2012年上半年陆续出台的各项细则,但是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铁路、能源和市政公用事业领域仍步履维艰、“玻璃门”“弹簧门”频频出现,一定程度上挫伤了民营经济的热情。究其根本原因“新36条”的实施触及现有既得利益集团及与之相关群体的利益,因而遭到既得利益集团的抵制,使得“新36条”处于无法实施的尴尬境地。而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同样的体现为一种经济利益的重新分配,如果不能破除现有具有行政制度安排色彩的垄断阻碍与相关既得利益集团影响,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前景堪忧。

  2.加快市场法律、法规的建设,切实保障民营资本的投资权益。

  虽然《宪法》(修正案)从根本大法层面确立了民营经济的合法地位,《物权法》对私有财产与国有财产也实行同等保护。但总体来说,保护民营企业权益的法律体系仍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缺乏配套实施细则;执法主体的职责不清;司法和执法跟不上立法步伐;一些部门和个人习惯性的对民营企业进行有罪推定,经常把民营企业贴上负面的标签。以上诸类现象,都需要市场监管部门及立法、司法、执法部门思索并整改。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出切实保障市场公平竞争,切实保障民营资本投资权益的法律、法规。

  3.尽快推进金融改革,激发并盘活民间资本活力,引导民间资本积极参与混合所有制经济。

  尽管当前民营经济总量占我国GDP的比重已经过半,但是由于相对分散,中小企业居多,规模上的大型企业占比较少,具备参与国有企业改造能力的民营企业更是凤毛麟角,因此整合相对分散的民间资本,形成资金规模较大的投资机构显得尤为重要。但当前在金融管制层面,对民营金融机构存在着各种制约。应打破金融业原有的垄断格局,尝试放开存款利率管制、增大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市场化成分,构筑多元产权共存的竞争性的市场环境,为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创建高效的金融资源配置格局。

  毫无疑问,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将会为我国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发展混合所有制的道路不是一蹴而就的,将会面临着来自各方面的障碍与挑战。一方面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必然会触及既得利益集团的利益链条,国家对现存的经济格局要有勇于破旧立新的决心与魄力;另一方面,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离不开民营经济的参与。而对于在市场竞争中长期处于弱势地位的民营经济,应做好顶层设计,恢复其对政府的信任。我们相信在朝气蓬勃的民营资本积极参与下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一定会开创国、民共进的经济发展新格局。

  (作者为致公党北京市委委员、西城区委副主委)

本网站由北京凯行同创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支持-中国致公党版权所有京ICP备10012841号